3月15日起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运费买家承担
发布时间:2014-02-14  浏览: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在可退货之列。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其实是去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的规定,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多种方式购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旭东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消费者退货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交易模式,也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交易模式,目前在世界各国基本已是通行的。无理由退货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更有必要,因为在网络环境下,对商品的辨认、识别,特别是对商品的内在质量不像在现实中那么容易做出判断,如果不允许退货,可能影响消费者做出买卖的决定。


  对于有人担心的恶意退货问题,赵旭东表示,有些消费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确实可能存在,但是在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后,应该是比较少的。如果这种情况很多,这种交易方式将无以为继。赵旭东说,其实任何交易方式都可能存在风险,这是必须容忍的成本,不能因为可能的风险就否定交易方式本身。当然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恶意退货,可以给予必要的救济。


  《办法》还规定,自然人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则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和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经被收集者同意,并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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